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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素来么、周高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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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201号
  • 案件名称

    冶素来么、周高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冶素来么;周高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冶素来么,男,回族,1978年04月10出生,青海省民和县人,住民和县川口镇吉家堡村2社104号,身份证号码:6321221978041XXXXX。被执行人:周高锋,男,汉族,1971年05月17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石梯镇双联村7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710517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冶素来么与被执行人周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4月12日、4月16日、5月8日、5月27日四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周高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冶素来么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高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2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魏传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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