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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小猛、王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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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722号
  • 案件名称

    樊小猛、王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樊小猛;王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樊小猛被执行人:王亮本院在执行樊小猛与王亮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额为26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亮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2021年5月17日、6月16日、7月20日、8月18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亮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信息。3、2021年7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村组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4、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王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均已提交发布。5、2021年9月3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此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通过网络调查、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向磊审判员  闫导利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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