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金香、王新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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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186号案件名称
祁金香、王新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祁金香;王新合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186号原告:祁金香,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宝应县。被告:王新合,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晶,系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金香与被告王新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金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金香以想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祁金香承担。审 判 长 赵廷山人民陪审员 姚 波人民陪审员 张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安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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