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钦、张小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15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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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1559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钦、张小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钦;张小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1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钦,男,回族,1992年3月25日生,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张小斌,男,汉族,1993年3月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马钦与被执行人张小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张小斌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钦标的款62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8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小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保险、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房产价值超过本案执行标的较大,不宜查封,其名下的“日产风度”牌甘A5××××号车辆注册日期为2001年,距今已二十年,没有查封价值。冻结并扣划了其微信账户320.16元,张小斌被限制高消费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将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煜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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