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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胡春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8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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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8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胡春明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胡春明;胡春友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龙,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春明,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胡春友,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胡春明、胡春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春明、胡春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122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73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定,被执行人胡春明、胡春友最后需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的金额为110000元,其余金额连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胡春友现场给付申请执行人50930元(已给付),加上法院强制扣划胡春明、胡春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070元(总扣划金额为34800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1730元后剩33070元作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一共受偿了84000元,还剩26000元需由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三、剩余的26000元被执行人胡春友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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