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邦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广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22执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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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780号案件名称
宁津县邦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广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宁津县邦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广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22执780号申请人:宁津县邦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大街山东恒宇阀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广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302号西办公楼205室。申请执行人宁津县邦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东营广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津县邦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持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当日执行立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津县邦特化工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2021)鲁14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14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宁津县邦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东营广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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