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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彬、冯智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5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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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6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华彬、冯智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华彬;冯智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5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华彬。被执行人:冯智慧。本院在执行李华彬与冯智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华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智慧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申请费。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冯智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智慧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智慧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3、我院于2021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智慧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因被执行人冯智慧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冯智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7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冯智慧名下注册登记的车牌号码为陕A2S9G2长城牌机动车一辆。6、2021年9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全部案件款从被执行人冯智慧工资账户中扣除,至全部偿清为止。(二)、被执行人冯智慧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申请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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