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2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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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2881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梅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288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中权、孙梦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梅,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梅偿还信用卡合计185902.47元,其中本金99939.05元、利息26277.97元、费用59685.45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此后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被告申请一张尾号为7007的香格里拉标准白金卡,被告取得该信用卡后透支消费,但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应还款合计185902.47元,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需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刘梅已于2019年8月12日死亡,即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死亡,故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可待确定适格的、明确的被告主体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8元,退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茜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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