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尹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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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314号案件名称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尹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尹晓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314号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庆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芳,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西关村,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尹晓平,男,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尹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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