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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孙余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4执3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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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4执3224号
  • 案件名称

    陈军、孙余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军;孙余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4执3224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孙余国,男,1975年6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孙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1324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孙余国应给付陈军795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孙余国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7月27日、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21年8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1日将孙余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线下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9月1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军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军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雷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成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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