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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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055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055号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富兴大院。法定代表人杨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栋,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预缴),由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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