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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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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97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忠;刘蓉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979号原告: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浏阳市荷花办事处唐家洲(天马大桥东)。法定代表人:冯万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云,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湘,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贤忠,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蓉,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贤忠、刘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亮书 记 员  曾佑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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