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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延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83民初52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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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民初52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延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肥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延斌;魏贤慧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83民初5207号之一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78号。法定代表人:刘贺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南南,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延斌,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魏贤慧,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延斌、魏贤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成书 记 员 李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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