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延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83民初520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民初52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延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延斌;魏贤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83民初5207号之一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78号。法定代表人:刘贺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南南,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延斌,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魏贤慧,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延斌、魏贤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成书 记 员 李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艳华、白希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93号之七 下一篇 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贤忠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