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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87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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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7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那某某、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那某某;孟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8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那某某,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那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79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孟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某某银行存款51183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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