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岗与张相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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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1628号案件名称
郭富岗与张相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富岗;张相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折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宏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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