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冀07民特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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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民特111号案件名称
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民特111号申请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石玉杰,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新开里9号304.法定代表人:田震华,经理。申请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申请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欲向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怀来县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开甲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亚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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