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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耿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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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843号
  • 案件名称

    吴某某、耿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某某;耿某某;樊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彰武县兽药公司退休工人,住彰武县。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彰武县。被执行人:樊某某,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彰武县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住彰武县。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耿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某某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11日,向耿某某、樊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耿某某、樊某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有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对耿某某、樊某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冻结耿某某名下62×××1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并扣划2万元交付申请人。因耿某某、樊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吴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26.65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竟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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