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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灿花、宋品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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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954号
  • 案件名称

    余灿花、宋品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余灿花;宋品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余灿花,女,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嵊州市。 被执行人:宋品忠,男,1969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余灿花与被执行人宋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灿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宋品忠返还申请执行人余灿花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宋品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品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批存放于×××号的货物,但该批货物经本院二次拍卖均未能成交,除上述财产外未能查到宋品忠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宋品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宋品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媒体曝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宋品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9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楼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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