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焕、黄透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01民初7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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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01民初7242号案件名称
王英焕、黄透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凯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英焕;黄透勇;梁必林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01民初7242号原告:王英焕,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黄透勇,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被告:梁必林,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塘县。原告王英焕被告黄透勇、梁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英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英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肖艳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健婕书 记 员 舒达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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