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子澳、涡阳县春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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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350号案件名称
牛子澳、涡阳县春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牛子澳;涡阳县春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350号申请人:牛子澳,男,汉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涡阳县春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9713216H(1-1)。住所地:涡阳县城西工业园B区乐行路南侧。申请人执行人牛子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春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3350号案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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