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4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48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舰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48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法定代表人:吕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丽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舰,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工作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水务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舰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314元,结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28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坚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付多芳、付庆久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836号 下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8执1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