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8执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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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08执1226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陈永华;永乐美家(北京)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8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杨毓,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华,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我院作出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陈永华、永乐美家(北京)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2019)京0108民初12864号民事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陈永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区××号楼×至×层×单元×房屋的所有查封;二、注销陈永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区××号楼×至×层×单元×房屋上的全部抵押登记;三、将陈永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区××号楼×至×层×单元×房屋产权,过户至竞拍人顾兵(身份证号:×××)名下;四、北京市昌平区×××镇×××区××号楼×至×层×单元×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京(2018)昌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京(2018)昌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作废。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春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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