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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8执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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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京0108执122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陈永华;永乐美家(北京)装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8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杨毓,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华,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我院作出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陈永华、永乐美家(北京)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2019)京0108民初12864号民事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陈永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区××号楼×至×层×单元×房屋的所有查封;二、注销陈永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区××号楼×至×层×单元×房屋上的全部抵押登记;三、将陈永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区××号楼×至×层×单元×房屋产权,过户至竞拍人顾兵(身份证号:×××)名下;四、北京市昌平区×××镇×××区××号楼×至×层×单元×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京(2018)昌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京(2018)昌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作废。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春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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