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多芳、付庆久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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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6836号案件名称
付多芳、付庆久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付多芳;付庆久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6836号原告:付多芳,男,汉族,1940年1月14日出生,住海城市。被告:付庆久,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海城市。原告付多芳诉被告付庆久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多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庆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多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多芳撤回对被告付庆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多芳承担。审判员 崔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新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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