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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多芳、付庆久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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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6836号
  • 案件名称

    付多芳、付庆久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付多芳;付庆久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6836号原告:付多芳,男,汉族,1940年1月14日出生,住海城市。被告:付庆久,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海城市。原告付多芳诉被告付庆久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多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庆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多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多芳撤回对被告付庆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多芳承担。审判员 崔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新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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