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华宪、杜树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6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607号
  • 案件名称

    邓华宪、杜树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邓华宪;杜树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07号原告:邓华宪,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杜树亮,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市南河路3号。负责人:牟蜀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邓华宪与被告杜树亮、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邓华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华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华宪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羽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07号原告:邓华宪,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杜树亮,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市南河路3号。负责人:牟蜀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邓华宪与被告杜树亮、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邓华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华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华宪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