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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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926号案件名称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丽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926号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92039412W。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坤,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洪福,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宋丽娜,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主诉权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林书 记 员 孙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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