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祥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9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951号案件名称
陈祥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祥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鋆,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户籍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米晋湘,职务:行长。上诉人陈祥鋆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9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祥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 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胡 星书 记 员 何敏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明丰、于振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639号 下一篇 济南申畅运输有限公司、颜国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8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