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明丰、于振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6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639号
  • 案件名称

    张明丰、于振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明丰;于振;刘丽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丰,男性,1979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被执行人:于振,男性,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刘丽,女性,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执行张明丰与于振、刘丽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2执63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802执63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于振、刘丽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武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