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丰、于振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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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639号案件名称
张明丰、于振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明丰;于振;刘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丰,男性,1979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被执行人:于振,男性,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刘丽,女性,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执行张明丰与于振、刘丽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2执63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802执63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于振、刘丽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武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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