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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吴西西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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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0723号
  • 案件名称

    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吴西西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吴西西;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07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茂东一街18号404房。法定代表人:麦昊天,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西西,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一审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3号附18号16栋1楼12号。负责人:王立房。一审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三层办公室A区311房间(TG第584)。法定代表人:吴西西。上诉人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链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西西、一审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道天下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一次性向链链好车公司支付车辆租金704652.48元;二、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用;三、驭道天下公司对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吴西西对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链链好车公司支付租金704652.48元。二、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链链好车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驭道天下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链链好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43.26元,由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驭道天下公司负担。判后,链链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改判支持链链好车公司一审第四项诉讼请求,即改判吴西西对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上诉费由吴西西承担。事实和理由:吴西西虽未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名,但该合同盖有吴西西的私章,根据《私章确认函》可知,吴西西确认其私章与其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吴西西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签章合法有效,吴西西应受该合同约束,依据该合同对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吴西西、一审被告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驭道天下公司均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链链好车公司提交私章确认函、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印鉴样本、视频资料,拟证明吴西西确认其私章与其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吴西西的印章应属合法有效。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状内容,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吴西西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链链好车公司与吴西西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虽无吴西西的签名,但盖有印文为“吴西西”字样的印章,且链链好车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提交了有吴西西签名的私章确认函,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印鉴样本,视频资料证明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确系吴西西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链链好车公司所举证据已能充分证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系吴西西的真实意思表示,吴西西应按照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就案涉债务对链链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链链好车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驭道天下成都第二分公司、驭道天下公司、吴西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在本案中的相应诉讼权利,本院据此作缺席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二、维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三、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四、吴西西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对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43.26元,由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西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7元,由吴西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汤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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