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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斌、王忠全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执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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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执71号
  • 案件名称

    王克斌、王忠全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克斌;王忠全;马世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邵华伟,辽宁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忠全,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洲区。被执行人马世清,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王忠全、马世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民再22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执行立案。经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经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马世清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尾号为5077账户的16491.89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2060账户的100.69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为156_1账户的2791.12元,申请执行人王**斌同意以上冻结款另案处理。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全名下的房产一套。除上述存款外,被执行人王忠全、马世清名下均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王**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晓雷审 判 员 张树芳审 判 员 邢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谷远航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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