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男、孙某一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2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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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256-1号案件名称
赵一男、孙某一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一男;孙某一;袁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256-1号申请人:赵一男,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学城路18-125号。被申请人:孙某一,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袁某,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李某,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申请人赵一男与被申请人孙某一、袁某、李某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7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某一、袁某、李某银行存款78282.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思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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