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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男、孙某一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2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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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256-1号
  • 案件名称

    赵一男、孙某一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一男;孙某一;袁某;李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256-1号申请人:赵一男,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学城路18-125号。被申请人:孙某一,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袁某,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李某,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申请人赵一男与被申请人孙某一、袁某、李某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7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某一、袁某、李某银行存款78282.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思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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