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治炎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2021)渝0237司救执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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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司救执4号案件名称
饶治炎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救助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饶治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渝0237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饶治炎,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救助申请人饶治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造成伤、残而面临生活急迫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饶治炎称:申请人与胡成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因胡成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 300 000元。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8日,救助申请人饶治炎受胡成春雇请搬运树木时受伤,经法院判决,由胡成春赔偿饶治炎471 402.26元。判决生效后,胡成春未履行,救助申请人饶治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成春共计给付 38 000元后未再履行。经查询,胡成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饶治炎无法通过执行获得有效赔偿,本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2018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8)渝0237司救33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申请人饶治炎国家司法救助金20 000元。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本案中,申请人饶治炎因曾经获得过司法救助,此次申请属于重复救助申请,但又不符合重复救助条件,故饶治炎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本院决定不予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度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救助申请人饶治炎不予司法救助。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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