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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9刑更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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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刑更33号
  • 案件名称

    王帅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帅
  • 案件缘由

    强奸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刑更33号罪犯王帅,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4日作出(2015)密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王帅于2018年6月11日、2019年12月19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9月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以罪犯王帅在服刑考核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3次表扬,其中年度考核分1222.5分。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帅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鹏飞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刘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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