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学臣、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02执11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02执1101号
  • 案件名称

    马学臣、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学臣;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马学臣,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代县滩上镇高凡村。法定代表人:彭和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马学臣与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豫12民终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学臣35万元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学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1.查询到被执行人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车辆。2.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冻结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15天内提出异议,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代为诉讼确定该债权。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因被执行人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因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拘留措施。六、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134436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学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云飞审判员  何江波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