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继红、黄继红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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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33号案件名称
黄继红、黄继红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继红;黄继红;王小文;王小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8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定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黄某某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黄某某向王某某偿还利息5000元(该5000元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到2021年3月31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95元。逾期,黄某某未履行。王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在工商、证券、土地、车辆、房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某某涉及的执行案件较多,且名下工资卡被其他案件予以冻结,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黄某某限制消费进行惩戒。经约谈,王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黄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法 官助理 杜 辉 书 记 员 张 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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