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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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0731号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某;李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0731号原告:王某,女,193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帅,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某2,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某3,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关 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国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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