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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冯庆海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恢82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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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恢82号之八
  • 案件名称

    王涛、冯庆海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涛;冯庆海
  • 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恢8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69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冯庆海,男,其他,1967年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冯庆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该账户为住房贷款账户,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庆海在60×××0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庆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5666.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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