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冯庆海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恢82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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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恢82号之八案件名称
王涛、冯庆海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涛;冯庆海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恢8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69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冯庆海,男,其他,1967年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冯庆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该账户为住房贷款账户,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庆海在60×××0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庆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5666.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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