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97号之十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797号之十六案件名称
王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797号之十六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68年09月14日生,住铁岭市调兵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斌在沪市A股市场A250636167账户60×××10证券内股票24300.00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斌在沪市A股市场A250636167账户60×××10证券内的股票24300.00股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景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李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0731号 下一篇 叶格华、王蒲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