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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97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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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797号之十六
  • 案件名称

    王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797号之十六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68年09月14日生,住铁岭市调兵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斌在沪市A股市场A250636167账户60×××10证券内股票24300.00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斌在沪市A股市场A250636167账户60×××10证券内的股票24300.00股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景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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