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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刘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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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901号
  • 案件名称

    张滨、刘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滨;刘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滨,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刘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张滨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滨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4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自2021年7月7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强名下有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刘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刘强无车辆的就信息。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得知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四、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本院释明并给了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刘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1023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滨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刘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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