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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国、崔光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恢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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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恢249号
  • 案件名称

    任建国、崔光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任建国;崔光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国,男,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崔光生,男,住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建国与被执行人崔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5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光生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崔光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息550000元;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光生在志丹县民政局有工程款可供执行并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25执恢24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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