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叶柏寿朝阳瑞德五金机电城、李宏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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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2972号案件名称
建平县叶柏寿朝阳瑞德五金机电城、李宏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建平县叶柏寿朝阳瑞德五金机电城;李宏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2972号原告:建平县叶柏寿朝阳瑞德五金机电城,住所地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百合家园)。经营者:包永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莹(包永宏女儿),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建平县。被告:李宏智,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原告建平县叶柏寿朝阳瑞德五金机电城诉被告李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建平县叶柏寿朝阳瑞德五金机电城于2021年9月22日以与被告李宏智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叶柏寿朝阳瑞德五金机电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建平县叶柏寿朝阳瑞德五金机电城负担。审判员 尤跃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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