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康与谢立飞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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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782号案件名称
陈健康与谢立飞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健康;谢立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陈健康,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谢立飞,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健康与被执行人谢立飞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湘06民终23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健康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立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谢立飞11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5个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支付宝有少量款项,本院以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立飞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9月14日本院向安徽省淮南市、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谢立飞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谢立飞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立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被执行人谢立飞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725,000元,均未执行到位,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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