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恒、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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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478号案件名称
王志恒、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志恒;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徐明岩;河南致蓝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速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创之意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恒,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原审被告:徐明岩,男,1997年7月2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原审被告:河南致蓝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与开元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金辉。原审被告:河南速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法定代表人:高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创之意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与杭州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保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王志恒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7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志恒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买卖合同是否解除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责任承担问题处理的前提。本案不应依据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理管辖权异议,仍应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买卖合同确定管辖权。原审依据原告王志恒与被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确定管辖权处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73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清审判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海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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