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保1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保168号案件名称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姚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保168号申请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中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任某,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申请人:姚某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申请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某、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任某、姚某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3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某、姚某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双青审判员 韩 林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集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志恒、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478号 下一篇 文军、裴福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