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友、文虎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恢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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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恢38号案件名称
李成友、文虎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成友;文虎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友,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图县,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林花,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虎男,男,1983年10月13日生,朝鲜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李成友与被执行人文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虎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成友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虎男于2020年9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成友偿还借款本金136500元、利息3003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7000元,共计173530元(如被执行人文虎男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以本金136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李成友支付)。本院依法受理。2020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文虎男所有的房屋(位于吉林省龙井市吉胜街,不动产权证书号:×××,建筑面积:90.43平方米);2020年2020年12月21日委托敦化市恒源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文虎男所有的房屋(位于吉林省龙井市吉胜街,不动产权证书号:×××,建筑面积:90.43平方米)进行评估。敦化市恒源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该房屋评估总价为185472.00元。2020年12月24日,因上述房屋需进一步调查(权属、租赁、装修、案外人等居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成友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文虎男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恢复执行通知书。2.2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文虎男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文虎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调查被执行人文虎男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4.2021年5月20日,对文虎男名下的房屋(位于吉林省龙井市吉胜街,不动产权证书号:×××,建筑面积:90.43平方米)在评估价185472元的基础上降价30%,以129830.4元的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并于2021年5月20日,买受人孟某某以最高应价129830.4元竞拍成功。5.2021年8月20日,向买受人孟某某交付房屋。6.2021年8月24日,协助买受人孟某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7.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文虎男在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工资卡账户。8.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文虎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9.2021年9月10日,扣除被执行人文虎男唯一租房租金30000元(500/月*5年)和执行费2526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李成友发放案款97304.4元。10.2021年9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成友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李成友表示没有被执行人文虎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文虎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文虎男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成友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金哲审判员南永权审判员金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龙 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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