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戴梅、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111民初30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111民初3082号
  • 案件名称

    戴梅、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戴梅;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1民初3082号原告:戴梅,女,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8号08幢251、252、253、254、255、256、260、262、263、264、265。经营者: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梅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因原告戴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梅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戴梅承担。审 判 员  谢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何佳裕书 记 员  蒋德萍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