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梅、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111民初3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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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111民初3082号案件名称
戴梅、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戴梅;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1民初3082号原告:戴梅,女,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8号08幢251、252、253、254、255、256、260、262、263、264、265。经营者: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梅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因原告戴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梅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戴梅承担。审 判 员 谢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何佳裕书 记 员 蒋德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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