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德忠、陈昌礼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6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679号案件名称
季德忠、陈昌礼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季德忠;陈昌礼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679号原告:季德忠,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昌礼,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季德忠与被告陈昌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季德忠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季德忠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德忠撤诉。审 判 员 姚 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张润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剑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9刑更95号 下一篇 戴梅、南京市浦口区康吉多健身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111民初3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