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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德忠、陈昌礼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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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679号
  • 案件名称

    季德忠、陈昌礼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季德忠;陈昌礼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679号原告:季德忠,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昌礼,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季德忠与被告陈昌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季德忠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季德忠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德忠撤诉。审 判 员  姚 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张润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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