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怀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322民初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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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322民初1281号案件名称
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怀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怀球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322民初1281号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92号1栋1层1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NJB473P。法定代表人:覃思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承胜,物业经理。被告:熊怀球,男,住象州县。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怀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象州县印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俊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韦如意书 记 员 林丽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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