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桂尹、曾小妹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0执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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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0执256号案件名称
姚桂尹、曾小妹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姚桂尹;曾小妹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30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姚桂尹,男,1983年6月7日年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执行人曾小妹,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申请执行人姚桂尹与被执行人曾小妹离婚纠纷一案,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30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桂尹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曾小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姚桂尹给付补偿款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姚桂尹自愿撤销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桂尹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21)桂0330执25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二年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国沙审 判 员 李 继审 判 员 韦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铭书 记 员 莫丽莎附: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贰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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