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斌、张静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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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247号案件名称
吴胜斌、张静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胜斌;张静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吴胜斌,男。被执行人:张静,男。本院受理的吴胜斌申请执行张静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1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张静在2021年8月18日前向吴胜斌支付租金14100元。因张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胜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胜斌与被执行人张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胜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16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卜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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