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曹作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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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629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曹作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曹作臣;王海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负责人:向敏,系行长。被执行人曹作臣,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海霞,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曹作臣、王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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